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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婚姻法*18 条规定:一方的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;同时,较高人民*关于适用《*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*十九条规定:婚姻法*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,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。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按**解释,这样的财产“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。”由于我国以前曾有**解释规定夫妻个人的财产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可转化为共同财产,所以,很多人到现在还会有这样的意识,但这样的规定现在已经废止。因此无论夫妻共同生活多长时间,婚前个人财产都不会转化为共同财产。根据相关婚姻法律法规及《较高人民*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、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》,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,离婚时,如果存在下述情况,双方均有权承租: (一)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,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; (二)婚**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,离婚时,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; (三)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,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; (四)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; (五)婚**方承租的公房,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; (六)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; (七)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,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,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; (八)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,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; (九)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。 广东良好状王夫妻离婚房产律师团队地址: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1519室。